简介: 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原作财产抵押,其效力基础源自父母的法定代理权。法定代理与监护虽然在内容上互为关联、主体上有所竞合,但具备各自独立国家的法律文义,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尽相同。2017年4月6日,原告杨甲与被告王乙、沈丙(两被告是夫妻关系)签定房地产抵押借款合约。合约誓约: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30万元,借款期限为6个月,月利率为1.18%,合约另对违约金、逾期偿还利息等作了誓约。
以王乙、沈丙、王丁(两被告之子,2009年出生于)三人联合共计的房产为前述债务原作抵押借贷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。借款届满后,被告没能偿还,原告欲诉至法院。两被告王乙、沈丙坚称,房产系由两人婚后购买,注册于一家三口名下,王丁对抵押借款情况不知情、不表示同意,抵押违宪。
发问: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原作抵押的不道德否有效地? 【律师答案】 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原作财产抵押,其效力基础源自父母的法定代理权。法定代理与监护虽然在内容上互为关联、主体上有所竞合,但具备各自独立国家的法律文义,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尽相同。本案中,两被告王乙、沈丙作为王丁的法定代理人,有权代表王丁,为家庭对外所负债务原作抵押,该抵押合法有效地。确认抵押效力时,需要考虑到房产来源、借款目的等其他因素。
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的规定,若父母作为监护人,显然实行了相当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不道德,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的组织的申请人,撤消其监护人资格,登录适格监护人,并向父母主张适当的赔偿金责任。此时的监护责任系由对家庭内部责任的确认,并不影响对外抵押的既有效力。明确理由有两点: 一、本案抵押的效力基础源自法定代理制度,而非监护制度 法定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形式,是指根据法律的必要规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,需要被代理人许可,既不不存在双方的双方同意也不不存在单方法律不道德。法律特设法定代理,由法定代理人交由意思回应,并代受意思回应,必要对被代理人再次发生效力。
虽然法定代理与监护不存在紧密关联,如民法总则、民法通则皆规定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,即两者在主体方面不存在竞合,由此,两者在明确职责上亦不存在交叉、重合,但法定代理与监护在适用范围、法律后果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。(1)适用范围。
法定代理一般限于于民事法律不道德范畴,对侵权行为则无法限于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原作抵押,即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为之,而非基于监护人身份。
因此,法定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实行民事法律不道德,更加侧重于指权利。监护则所指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所为之不道德分担监护责任,更加侧重于指义务。(2)诉讼主体独立性。
法定代理人并非独立国家的诉讼主体,仅有代理被代理人参与诉讼,而监护人则可作为独立国家的诉讼主体。(3)法律后果。
对于被监护人实行的侵权行为,监护人在特定情形下须要承担责任,此时的责任并非法定代理人责任,视之为被代理人责任,而是独立国家的监护责任。对于法定代理人所为之代理不道德,则由被代理人忍受适当的法律后果。
二、确认抵押有效地合乎社会的广泛理解及传统的家庭伦理观 一方面家事不道德具备自密、弱理、堵塞的特点,债权人无法精确得知债务人的家庭内部状况,由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处分家庭财产合乎社会的广泛理解。当然,基于家事不道德的上述特征,为增加争议再次发生,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原作抵押时,应该拒绝父母双方皆在场签署证实;另一方面家庭财产共计是维系家庭平稳、社会人与自然的最重要机制,在大力收益分享的情况下,对于消极债务,理应用于家庭共计财产偿还债务,以避免债务人蓄意移往财产,人为弱化自身债务能力的不道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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